2026年3月22日是第三十四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九届“中国水周”。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在第三十九届“中国水周”持续推进之际,西工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水”为引,向您介绍公益诉讼检察如何以法治之力,守护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
一、什么是公益诉讼检察?
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相关行政机关可能履职不到位,或缺乏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追究违法者责任,实现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
其中,水环境保护,守护江河安澜,保障饮水安全,正是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的重中之重。
二、水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每一泓清水,都映照着公益诉讼的守护足迹。当面临以下情形时,公益诉讼职能便会积极发挥作用:
防治水体污染:针对企业非法排污、致使河流湖泊水质恶化、威胁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行为。
保护水资源:针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违规侵占河道水域岸线、破坏湿地等损害水生态平衡的行为。
捍卫饮用水安全:针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堆放污染物等直接威胁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的行为。
面对上述问题,检察院将依法调查。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若经诉前程序,公共利益受损状态仍未消除,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裁判确认责任,推动问题解决,落实修复与赔偿,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水环境的期待。
三、普法课堂:依法治水,人人有责
法律是保护水资源的坚固堤坝。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在此提示您关注以下涉水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明确规定,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与车辆。保护水环境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确立国家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强调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守护的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任何可能侵害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欢迎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者“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碧水长流,源于法治护航,成于社会共治。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助力水资源保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